10月19日,深圳出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其中包括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将“城中村”改造成租赁住房并对外长期租赁、加大公租房的供应、保障租房人的权利等方面内容。
《意见》中提到,鼓励房企拓展住房租赁业务,来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并引导各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展规模化租赁,鼓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继受单位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增加租赁用地的供应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将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
《意见》要求,允许已建成并空置的商业建筑以宗地为单位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并按规定调整土地用途,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但改建后的住房仅限租赁或整体转让。
同时,《意见》规范现有住房按规定改造后出租,但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对城中村综合整治并改造成租赁住房将符合安全、质量、消防、卫生等条件和违法建筑查处相关规定的“城中村”改造成租赁住房并对外长期租赁经营。
《意见》鼓励住房租赁企业优先为取得保障性住房轮候资格的家庭提供租赁服务。非深户承租人可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鼓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市人才安居集团(包括其子公司)将自建、购买或承租的各类居住用房作为人才住房或保障性住房开展租赁经营。探索发行住房租赁券,创新货币补贴形式,保障中低收入家庭、各类人才等需求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