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等发布了《关于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成财税法〔2017〕11号)(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明确,从2018年3月1日起在成都全市范围内对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正式实施评估计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2011〕61号《通知》,以及川财税〔2011〕41号等规定,2012年成都市即启动了第一阶段对存量住宅房产交易的评估计税工作。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财产与行为税处相关负责人说,“为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公平房产交易税收负担,经成都市政府同意,从2018年3月1日起,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二阶段对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评估计税工作,实现存量房房产交易评估计税工作的全面覆盖”。

《通告》适用于成都全市范围内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存量非住宅是指“二手房”中非居住用房产,包括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仓库、车位等。与此相对的,开发商出售的新建非住宅类房产属于增量房,即“一手房”范围,不属于存量非住宅房产范围。《通告》规定了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计税价格,原则上以交易双方申报的合同价格为依据。对纳税人申报的合同价格低于存量非住宅申报价格评估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地税机关按存量非住宅申报价格评估值核定计税价格。存量非住宅申报价格评估值是由地税机关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房产的实物、区位、权益等因素,按照房地产估价相关规范和标准求取的交易房产评估值。地税机关将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对存量非住宅申报价格评估值进行动态调整。

《通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具体适用时间以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的网签合同时间为准,即在2018年2月28日后,交易双方通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签订《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均适用本《通告》。

此次开展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评估计税工作,不涉及对存量住宅房产交易评估计税现行规定的调整。存量住宅房产交易评估计税仍按现行规定执行,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