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张先生来信问:我和妻子陆某2005年结婚,婚后由于两人经济收入不高,储蓄有限,在与双方家长一同商议后,决定共同出资购房。

在办理房产证时,登记了三个人的名字,即我、妻子陆某和丈母娘林某,我和妻子各占40%的房产份额,丈母娘占20%。现我和妻子因多年两地分居早已感情破裂,如果起诉离婚,这套房子将会如何分割呢?能否主张由我取得房子,给对方经济补偿?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务部主任吴杰臻律师解答:因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那么这套房子就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对于这套房子的分割,有可能牵涉到第三人的利益,故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在本次离婚诉讼中处理这套房子。

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的部分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提起诉讼;(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再根据析产之诉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因此,建议张先生先就房产分割问题与对方协商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如协商不成,除了提起离婚之诉外,还另需提起析产之诉。

信息时报记者 魏徽徽